各全省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,各已脫鉤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及直接登記的全省性社會團體:
自取消社會團體分支(代表)機構設立登記、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的行政審批項目以來,我省社會團體分支(代表)機構急劇增加,但近些年來違法違規亂象也日益多發頻發,對經濟社會穩定發展大局帶來不良影響。為進一步加強社會團體分支(代表)機構規范管理,維護社會團體分支(代表)機構良好發展秩序,推動其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積極發揮正能量,省民政廳決定開展社會團體分支(代表)機構專項整治行動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總體目標
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,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,通過社會團體分支(代表)機構專項整治行動開展,清除一批名存實亡的分支(代表)機構,整改一批不規范的分支(代表)機構,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分支(代表)機構,著力防范化解社會團體分支(代表)機構風險隱患,促進社會團體高質量發展,為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營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。
二、時間安排
2022年4月-8月。
三、整治任務
社會團體設立的分支機構(包括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)、代表機構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納入本次專項整治范圍:
1.已完成社會團體授權任務和宗旨使命的;
2.超出社會團體章程規定宗旨和業務范圍的;
3.另行制定章程的;
4.名稱或業務范圍有相同相似的;
5.未按照規定程序設立的;
6.以“中心”、“聯盟”、“研究會”、“促進會”、“研究院”等各類法人組織名稱命名的;
7.名稱中使用“中國”、“中華”、“全國”、“國家”“湖南”等字樣的;
8.除代表機構外,名稱帶有地域性特征的;
9.分支(代表)機構下再設立分支(代表)機構的,或者以學組、工作組、志愿服務隊等名義變相設立分支(代表)機構的;
10.內部管理混亂影響正常運轉的;
11.拒不服從社會團體領導和管理的;
12.連續兩年及以上未開展活動的;
13.與非法社會組織存在勾連的;
14.未經社會團體授權或者批準,擅自發展會員、收取會費、接受捐贈、以社會團體名義開展活動的;
15.財務收支未納入社會團體統一賬戶管理的;
16.開設獨立銀行賬戶的;
17.單獨制定會費標準的;
18.通過收取管理費、贊助費等方式將分支(代表)機構委托其他組織運營的;
19.存在違規收費或違規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等情形的;
20.未在年度檢查中報告分支(代表)機構設立情況的;
21.分支(代表)機構被撤銷后,仍以分支(代表)機構或者社會團體名義開展活動的;
22.違反其他管理規定的。
社會團體發現分支(代表)機構存在上述第1、8、9、10、11、12、13項情形以及其他違法違規問題情節較為嚴重的,要立即予以終止;存在其他違法違規問題但情節較為輕微的,要限期全面整改,及時糾正違規行為,消除風險隱患。相關終止和整改情況要及時提交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審議,并主動向社會公開,自覺接受會員和社會監督。
四、工作要求
(一)提高政治站位。各業務主管單位、各全省性社會團體要高度重視分支(代表)機構專項整治行動,將其作為深刻認識“兩個確立”的決定性意義,增強“四個意識”、堅定“四個自信”、做到“兩個維護”的具體體現,作為營造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良好社會環境的重要舉措,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,切實以高度責任感和強烈緊迫感抓好專項整治行動。
(二)扎實組織實施。各社會團體要嚴格對照本《通知》確定的整治任務要求進行全面自查,對發現的問題立即整改。有業務主管單位的全省性社會團體要在5月15日前將《全省性社會團體分支(代表)機構自查自糾情況表》(附件1)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審核。各業務主管單位要切實履行管理職責,對所主管全省性社會團體自查自糾情況進行認真審查,指導督促各全省性社會團體進一步完善整改舉措,抓好整改落實,并對整改完成情況逐一確認。各已脫鉤行業協會商會及直接登記的全省性社會團體在5月20日前將《全省性社會團體分支(代表)機構自查自糾情況表》(附件1)報送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。
(三)加強監督檢查。省民政廳將結合年檢等工作開展,對全省性社會團體分支(代表)機構專項整治情況進行抽查檢查。對于抽查檢查中發現存在弄虛作假、瞞報漏報、整改不到位、不服從業務主管單位指導監管等情形的,將按照有關規定綜合運用行政處罰、信用懲戒、公開曝光、年檢降檔、評估降級等措施,從嚴從重加大處理處罰力度。
(四)強化長效治理。各社會團體要結合此次專項整治行動,